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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意传播艾滋病入刑,自身的不幸不是犯罪的借口

时间:2020-12-16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法讯网    作者:吴同 - 小 + 大

恶意传播艾滋病入刑,自身的不幸不是犯罪的借口

           法讯网特约撰稿人  吴同

   据报道,明年(2021年)3月1日起,云南将施行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。其中,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: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性伴侣,本人不告知的,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;第五十七条规定:感染者不及时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其配偶、有性关系者等存在暴露风险的人群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   不可否认的是,艾滋病具有潜伏时间长、传播方式隐蔽等特点,普通人很难从外观上加以区分,如果自己被感染,也往往无所察觉,直到身体有恙才后知后觉。加之部分人一旦感染艾滋病,自觉生活失去了希望,产生强烈的报复社会心理。近年来艾滋病携带者通过各种方式报复社会的新闻屡见不鲜,给普通群众带来不适的同时,更多的是给当事者巨大的打击,其主观恶意性依旧让人毛孔悚然,倒吸一口凉气。

    关于恶意传播艾滋病,不只是云南省立规禁止,国家层面也早已明令禁止。国务院颁布的《艾滋病防治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有关专家也阐述道:“从刑事的层面讲,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,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,甚至死刑;但如果按照传播性病罪论处,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,但是如果说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可见,故意传播艾滋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,于法理所不容。

    当然,艾滋病也不是洪水猛兽,大可不必“谈虎色变”。据有关统计显示,从传播途径看,在中国性传播是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。性传播作为中国艾滋病主要传播途径,波及范围广泛,影响因素复杂多样,防治形势依然严峻,防治任务更加艰巨。如果自己洁身自好,在性生活上问心无愧,大可不必惊慌。

    但如果确定患有艾滋病,也不应将自己的不幸强加给无辜群众,从而犯下天怒人怨的恶劣罪行,而是要积极地面对。首先要理性对待患病的事实,当发现自己被感染艾滋病,应先去当地的疾控中心进行复查和诊断,然后寻找政府和社会上防治艾滋病公益小组寻求帮助,到疾控中心经过检查后,针对情况对疾病进行控制和治疗;其次,要保持乐观的生活和治疗态度,随着科技的发展,艾滋病存活期已大大延长,只要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,一样可以享受生活。最后应反思自己被感染的可能节点和方式,收集一些被侵犯的证据,然后报警,按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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